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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的房東和租客注意啦,這樣做會影響個人征信哦 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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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我市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2020年12月29日,珠海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珠海經濟特區出租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作為房東,我們在出租房屋的時候,會和《條例》中的哪些條款“息息相關”?下面,小編來告訴你~《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相關信息由執法部門歸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如果不遵守《條例》有關規定,將要接受不同程度的處罰,甚至影響個人征信!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明知承租人或者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此外,出租人出租同一建筑物內房間在十間以上或者床位在三十張以上或者居住人數在三十人以上的,還應當了解以下法律責任:出租人未指定專人管理出租屋,或者未制定管理制度,或者未實時登記、申報承租人信息,或者未定期開展安全自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未按規定配備門禁視頻系統、視頻監控設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未在公共區域安裝火災探測報警器、電氣火災監控裝置、應急照明燈以及應急疏散指示標志,或者未張貼應急疏散路線圖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出租人利用出租屋開展按日或者按小時計價收費、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有什麼規定嗎?未安裝信息采集系統,或者未即時采集和報送租住人員基本信息,或者未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制定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反《珠海經濟特區旅游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經營性住宿服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作為承租人,我們又要注意哪些問題呢?小編為你梳理一下。1.承租人未如實向出租人說明租住人數,出示本人及共同使用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申報出租屋基礎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2.未按規定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3.留宿無身份證明的人員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4.明知共同使用人利用出租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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